(一國兩制探討上篇)香港的特殊地位引起一國兩制的矛盾

作者:黃天佑律師

國際社會長期將香港地區與國家區別,及國家長期通過香港與國際社會接觸,導致國家在香港實踐一國兩制時遇到不少困難。

自大清帝國於1842 年南京條約將界限街以南幾乎永久割讓予英國後,香港一直被國際社會視為與國家有區別的個體。美國在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不久就已經在香港設立大使館,後來到國家政權成立,美國亦選擇在北京另設大使館,而沒有取消香港的美國大使館。美國亦給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,將向香港徴稅和向國家徴稅區分獨立。即使英國後來同意將香港主權於97年歸還予國家,香港仍然按基本法規定,除國防丶外交等國家事務,香港仍然以獨立身份與各國簽訂包括經濟及文化交流等合作協議,及繼續參與已簽訂的國際公約,國家不會因此而被視為同樣參與。

相對而言,國家亦同樣利用香港的獨特國際性地位,在國家成立初期,突破國際經濟封鎖制裁,透過香港穏住物資及資金流動;到國家開始改革開放,香港的愛國人員憑自身的國際經驗,大力支援國家進入世界貿易組織(WTO),令國家正式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亮。香港亦是重要的國際資金平台,國家以香港為重要試點推動國際使用人民幣結算,國家企業籌集外國資金亦踴躍選擇香港作為上市地點。由此可見,國家亦樂於及有需要國際社會將香港與國家區別開來。

上述一切均建基於香港與國家有所區別的原則,具體即在於國家如何實踐「一國兩制」的承諾,令外國認同香港與國家在回歸後仍然有所區別。國家主席習近平亦多番強調,「一國兩制」是長期國策,並非只是國家對香港人單方面承諾的內部問題;除了為應對兩岸問題外,亦是作為國際社會一員的守信責任。

故此在香港實踐「一國兩制」時,儘管國家有一切作為主權國家所有的合法權力去詮譯應如何實行,但評核效率的卻並非只有香港與國家,國際投資人亦是持份者。反過來說,詮釋權力愈大,「一國兩制」評核為失效時,責任亦愈大。故此國家行使主權權力詮譯「一國兩制」的實踐時,必須步步為營。

近日香港的逃犯修訂條例及其後香港警察執法問題引起的爭議,不單在香港及國外掀起風浪,亦引致國際社會關注一國兩制在香港是否仍然有效實踐。若最終國際社判定「一國兩制」已名存實亡因而取消有關香港的特殊安排,對香港和國家而言都只有全盤皆墨的結果。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支持《多聞》眾籌計劃,我們目標是集資12萬加元,這筆錢遠不夠在報紙買頭版,但可支持《多聞》抗共2年!
Bank interact 課金給《多聞》:tohk928@gmail.com
Subscribe us in:
Telegram Channel:
https://t.me/tohknews
Facebook: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多聞-117598966317804
Twitter:
https://twitter.com/TOHKNEWS
Reddit:
https://www.reddit.com/user/TOHKnews

Share this article to: